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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 1998~2009 颜少耕 MorGain 结 构 快 速 设 计 程 序 V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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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采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3.1.2
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超过某一特定状态就不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此特定状态称为该功能的极限状态。极限状态分为以下两类: 3.1.3
结构构件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和验算: 3.1.4 结构及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包括失稳)计算和顿覆、滑移及漂浮验算,均应采用荷载设计值;疲劳、变形、抗裂及裂缝宽度验算,均应采用相应的荷载代表值;直接承受吊车的结构构件,在计算承载力及验算疲劳、抗裂时,应考虑吊车荷载的动力系数。 3.1.5 钢筋泥凝土及预应力泥凝土结构构件受力钢筋的配筋率应符合本规范第 9 章、第 10
章有关最小配筋率的规定。 3.1.6 结构应具有整体稳定性,结构的局部破坏不应导致大范围倒塌。 3.1.7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和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应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进行大修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确定。 3.1.8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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