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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混凝土保护层 9.2.1 纵向受力的普通钢筋及预应力钢筋,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且应符合表 9.2.1 规定。 表9.2.1 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 (mm)
9.2.2 处于一类环境且由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 C20 时,其保护层厚度可按本规范表 9.2.1 中规定减少
5mm,但预应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15mm;处于二类环境且由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当表面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时,保护层厚度可按本规范表 9.2.1
中一类环境数值取用。 9.2.3 板、墙、壳中分布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 9.2.1 中相应数值减 10mm,且不应小于 10mm;梁、柱中箍筋和构造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15mm。 9.2.4 当梁、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大于 40mm时,应对保护层采取有效的防裂构造措施。 9.2.5 对有防火要求的建筑物,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尚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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