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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场地

4.1.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 4.1.1 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表 4.1.1   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地段类别

地质、地形、地貌

有利地段

 稳定基岩,坚硬士,开阔、乎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    

不利地段

 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汉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等 

危险地段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展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4.1.2 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

4.1.3 土层剪切波速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场地初步勘察阶段,对大面积的同一地质单元,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应为控制性钻孔数量的 1/3~1/5,山间河谷地区可适量减少,但不宜少于 3 个。
  2 在场地详细勘察阶段,对单幢建筑,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 2 个,数据变化较大时,可适量增加;对小区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的密集高层建筑群,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可适量减少,但每幢高层建筑下不得少于一个。
  3 对丁类建筑及层数不超过 10 层且高度不超过 30m 的丙类建筑,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按表 4.1.3 划分土的类型,再利用当地经验在表 4.1.3 的剪切波速范围内估计各土层的剪切波速。

表 4.1.3   土的类型划分和剪切波速范围

土的类型

岩土名称和性状

土层剪切波速范围(m/s)

坚硬土或岩石

 稳定岩石,密实的碎石土

υs>500

中硬土

 中密、稍密的碎石土,密实、中密的砾、粗、中砂,fak>200的黏性土和粉土,坚硬黄土

500≥υs>250

中软土

 稍密的砾、粗、中砂,除松散外的细、粉砂,fak≤200 的黏性土和粉土,fak>130 的填土,可塑黄土

250≥υs>140 

软弱土

 淤泥和淤泥质土,松散的砂,新近沉积的黏性土和粉土,fak≤130 的填土,流塑黄土

υs≤140

注:g 为重力加速度。

4.1.4 建筑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 500m/s 的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2 当地面 5m 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相邻上层土剪切波速 2.5 倍的土层,且其下卧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 400m/s 时,可按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3 剪切波速大于 500m/s 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
  4 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土层中扣除。

4.1.5 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υse=d0/t    (4.1.5-1)

    (4.1.5-2)

式中 υse——土层等效剪切波速(m/s);
    d0——计算深度(m),取覆盖层厚度和 20m 二者的较小值;
    t——剪切波在地面至计算深度之间的传播时间;
    di——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厚度(m);
   υsi——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剪切波速(m/s);
    n——计算深度范围内土层的分层数。

4.1.6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 4.1.6 划分为四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 4.1.6 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

表 4.1.6   土的类型划分和剪切波速范围

等效剪切波
(m/s)

场 地 类 别

υse>500

0

500≥υse>250

<5

≥5

250≥υse>140

<3

3~50

>50

υse≤140

<3

3~15

>15~80

>80

4.1.7 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情况,可忽略发震断裂错动对地面建筑的影响:

1)抗震设防烈度小于 8 度;
2)非全新世活动断裂;
3)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和 9 度时,前第四纪基岩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厚度分别大于 60m 和 90m。

  2 对不符合本条 1 款规定的情况,应避开主断裂带。其避让距离不宜小于表 4.1.7 对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的规定。

表 4.1.7   发震断裂的最小避让距离(m)

烈度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8

专门研究

300m

200m

9

专门研究

500m

300m

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宜大于 1.6。

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地震动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 1.1~1.6 范围内采用。

[2008 年版修订说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以加强山区建筑的抗震能力。

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