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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结构或构件变形及舒适度的规定

3.4.1 结构或构件变形的容许值宜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当有实践经验或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不影响正常使用和观感的原则对本标准附录B中的构件变形容许值进行调整。

3.4.2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变形时,可不考虑螺栓或铆钉孔引起的截面削弱。

3.4.3 横向受力构件可预先起拱,起拱大小应视实际需要而定,可取恒载标准值加 1/2 活载标准值所产生的挠度值。当仅为改善外观条件时,构件挠度应取在恒荷载和活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挠度计算值减去起拱值。

3.4.4 竖向和水平荷载引起的构件和结构的振动,应满足正常使用或舒适度要求。

3.4.5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舒适度验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