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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地震作用

3.3.1 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地震作用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建筑: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2 乙、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

3.3.2 高层建筑结构应按下列原则考虑地震作用:
  1 一般情况下,应允许在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考虑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 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2 质量与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的结构,应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3 8 度、9 度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4 9 度抗震设计时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3.3.3 计算单向地震作用时应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每层质心沿垂直于地震作用方向的偏移值可按下式采用:

ei=±0.05Li      (3.3.3)

式中 ei——第 i 层质心偏移值(m),各楼层质心偏移方向相同;

   Li——第 i 层垂直于地震作用方向的建筑物总长度(m)。

3.3.4

3.3.5

3.3.6 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结构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永久荷载标准值和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雪荷载取 0.5;
  2 楼面活荷载按实际情况计算时取 1.0;按等效均布活荷载计算时,藏书库、档案库、库房取 0.8,一般民用建筑取 0.5。

3.3.7

3.3.8

3.3.9 高层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规定确定。

3.3.10

3.3.11

3.3.12 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时,可按本规程附录 B 进行。

3.3.13 抗震验算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3.3.13)

式中 VEki——第 i 层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楼层剪力;
    λ——水平地震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 3.3.13 规定的值;对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尚应乘以 1.15 的增大系数;

    Gj——第 j 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n——结构计算总层数。

表 3.3.13    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

类别

7 度

8 度

9 度

 扭转效应明显或基本周期小于 3.5s 的结构

0.016(0.024)

0.032(0.048)

0.064

 基本周期大于 5.0s 的结构

0.012(0.018)

0.024(0.032)

0.040

注:1 基本周期介于 3.5s 和 5s 之间的结构,应允许线形插入取值;
  2 7、8 度时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15g 和 0.30g 的地区。

3.3.14

3.3.15 水平长悬臂构件、大跨度结构以及结构上部楼层外挑部分考虑竖向地震作用时,竖向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在 8 度和 9 度设防时,可分别取该结构或构件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 10%和 20%。

3.3.16 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应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刚度影响予以折减。

3.3.17 当非承重墙体为填充砖墙时,高层建筑结构的计算自振周期折减系数 ψT 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 框架结构可取 0.6~0.7;
  2 框架-剪力墙结构可取 0.7~0.8;
  3 剪力墙结构可取0.9~1.0。
  对于其他结构体系或采用其他非承重墙体时,可根据工程情况确定周期折减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