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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构造要求

4.9.1 房屋高度大、柱距较大而柱中轴力较大时,宜采用型钢混凝土柱、钢管混凝土柱,或采用高强度混凝土柱。

4.9.2 高层建筑结构中,抗震等级为特一级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除应符合一级抗震等级的基本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型钢混凝土柱或钢管混凝土柱;
2)柱端弯矩增大系数 ηc、柱端剪力增大系数 ηvc 应增大 20%;
3)钢筋混凝土柱柱端加密区最小配箍特征值 λv 应按本规程表 6.4.7 数值增大 0.02 采用;全部纵向钢筋最小构造配筋百分率,中、边柱取 1.4%,角柱取 1.6%。

  2 框架梁应符合下列要求:

1)梁端剪力增大系数 ηvb 应增大 20%;

 2)梁端加密区箍筋构造最小配箍率应增大 10%。

  3 框支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型钢混凝土柱或钢管混凝土柱;

2)底层柱下端及与转换层相连的柱上端的弯矩增大系数取 1.8,其余层柱端弯矩增大系数 ηc 应增大 20%;柱端剪力增大系数 ηvc 应增大 20%;地震作用产生的柱轴力增大系数取 1.8,但计算柱轴压比时可不计该项增大;

3)钢筋混凝土柱柱端加密区最小配箍特征值 λv 应按本规程表 6.4.7 的数值增大 0.03 采用,且箍筋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 1.6%;全部纵向钢筋最小构造配筋百分率取 1.6%。

  4 筒体、剪力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上一层的弯矩设计值应按墙底截面组合弯矩计算值的 1.1 倍采用,其他部位可按墙肢组合弯矩计算值的 1.3 倍采用;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设计值,应按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计算值的 1.9 倍采用,其他部位的剪力设计值,应按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计算值的 1.2 倍采用;

2)一般部位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应取为 0.35%,底部加强部位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取为 0.4%;

3)约束边缘构件纵向钢筋最小构造配筋率应取为 1.4%,配箍特征值宜增大 20%;构造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衼于 1.2%;

4)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落地剪力羌底部加瓶部位边缘构件宜配置型钢,型钢宜向上、下橑延伸一层。

  5 剪力墙和蛼体的连梁应符合下列要求:

2)当跨高比不闯于 1 时,应配置交叉暗撑;

3)交叉暗撑的计算和构造宜符合本规程第 9.3.8 条的规定。

4.9.3 高层建筑结构应采取以下措施减少非荷载作用影响:

  1 减少水泥用量和水灰比、掺入合适的外加剂、改善水泥和骨料的质量、适当提高结构构件的构造配筋率、降低混凝土终凝温度、高湿度养护,减小混凝土收缩应变;

  2 改善使用环境,避免主体结构构件外露,做好外墙、屋面的保温隔热或采用建筑幕墙,减小内部结构构件与周边结构构件的温差,减小结构温度内力;

  3 避免基础产生较大不均匀差异沉降,减小由此引起的结构内力。

4.9.4 高层建筑室内填充墙宜采用各类轻质隔墙。

4.9.5 150m 以上的高层建筑外墙宜采用各类建筑幕墙,其填充墙、外墙非结构构件宜与主体结构柔性连接,以适应主体结构的变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