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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地下室设计

12.2.1 高层建筑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室顶板应避免开设大洞口,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本规程第 3.2.2 条的有关规定,楼盖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 3.6.3 条的有关规定;

  2 地下一层与相邻上层的侧向刚度比应符合本规程第 5.3.7 条的规定;

  3 地下室顶板对应于地上框架柱的梁柱节点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地下一层柱截面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除应符合计算要求外,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向钢筋面积的 1.1 倍;地下一层梁端顶面和底面的纵向钢筋应比计算值增大 10%采用。

2)地下一层柱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不小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向钢筋面积的 1.1 倍且地下室顶板梁柱节点左右梁端截面与下柱上端同一方向实配的受弯承载力之和不小于地上一层对应柱下端实配的受弯承载力的 1.3 倍。

  4 地下室与上部对应的剪力墙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的纵向钢筋截面面积不应小于地上一层对应的剪力墙墙肢边缘构件的纵向钢筋截面面积。

12.2.2 高层建筑地下室设计,应综合考虑上部荷载、岩土侧压力及地下水的不利作用影响。地下室应满足整体抗浮要求,可采取排水、加配重或设置抗拔锚桩(杆)等措施。当地下水具有腐蚀性时,地下室外墙及底板应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12.2.3 高层建筑地下室不宜设置变形缝。当地下室长度超过伸缩缝最大间距时,可考虑利用混凝土后期强度,降低水泥用量;也可每隔 30m~40m 设置贯通顶板、底部及墙板的施工后浇带。后浇带可设置在柱距三等分的中间范围内以及剪力墙附近,其方向宜与梁正交,沿竖向应在结构同跨内;底板及外墙的后浇带宜增设附加防水层;后浇带封闭时间宜滞后 45d 以上,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宜提高一级,并宜采用无收缩混凝土,低温入模。

12.2.4 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地下室底板与扩大地下室底板交界处,其截面厚度和配筋应适当加强。

12.2.5 高层建筑地下室外墙设计应满足水土压力及地面荷载侧压作用下承载力要求,其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应双层双向布置,间距不宜大于 150mm,配筋率不宜小于 0.3%。

12.2.6 高层建筑地下室外周回填土应采用级配砂石、砂土或灰土,并应分层夯实。

12.2.7 有窗井的地下室,应设外挡土墙,挡土墙与地下室外墙之间应有可靠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