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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等级  (GB 50011-2001)

子程序界面

更新

  • 本子程序界面的原始数据可在取代的更新子程序中打开。

  • 点击本子程序界面“数据”按钮旁边的倒三角形下拉菜单,选择“在更新版本打开”,子程序界面的原始数据将在更新的【抗震等级】子程序中打开。

  • 本子程序被取代的主要原因是《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技术条件

  • 摘要: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确定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

  • 编制依据

    •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以下简称“抗震规范”。

计算参数

  • 结构类别

    • 选择结构类别,可选择“框架”“框架-抗震墙”“抗震墙”“部分框支抗震墙”“框架-核心筒”“筒中筒”“板柱-抗震墙”等。

  • 抗震设防类别

    • 建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可选择“甲类”“乙类”“丙类”“丁类”等。

  • 场地类别

    • 选择场地类别,可选择“Ⅰ类”“Ⅱ类”“Ⅲ类”“Ⅳ类”等。

  • 房屋高度 H

    • H——房屋高度(m)。

  • 抗震设防烈度

    • 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可选择“6度”“7度”“8度”“9度”等。

  •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 选择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可选择“0.05g”“0.10g”“0.15g”“0.20g”“0.30g”“0.40g”等。

  • 抗震设计分组

    • 选择抗震设计分组,可选择“一组”“二组”“三组”等。

  • □较小的乙类建筑 

    • 根据抗震规范第 3.1.3 条第 2 款,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 

    • 根据抗震规范第 6.1.1 条,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建造于Ⅳ类场地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 □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 

    • 根据抗震规范第 6.1.3 条第 1 款,框架-抗震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

  • □裙房与主楼相连

    • 根据抗震规范第 6.1.3 条第 2 款,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外,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层及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

  •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

    • 根据抗震规范第 6.1.3 条第 3 款,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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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信息

  • 子程序编号:MID017。

  • 功能编号:FUN016。

  • 发布版本:V2000.315,发布日期:2001-12-10。

  • 被取代:MID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