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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等级   (GB 500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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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条件

  • 编制依据

    •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计算参数

  • 结构类别

    • 结构类别”可选择:

      • 框架”;

      • 框架-抗震墙”;

      • 抗震墙”;

      • 部分框支抗震墙”;

      • 框架-核心筒”;

      • 筒中筒”;

      • 板柱-抗震墙”。

  • 抗震设防类别

    • 建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可选择:

      • 甲类”;

      • 乙类”;

      • 丙类”;

      • 丁类”。

  • 场地类别

    • 场地类别”可选择: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Ⅳ类”。

  • 房屋高度 H

    • H———房屋高度(m)

  • 抗震设防烈度

    • 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可选择: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可选择:

      • 0.05g”;

      • 0.10g”;

      • 0.15g”;

      • 0.20g”;

      • 0.30g”;

      • 0.40g”。

  • 抗震设计分组

    • 抗震设计分组”可选择:

      • 一组”;

      • 二组”;

      • 三组”。

  • □较小的乙类建筑 

    • 根据抗震规范第 3.1.3 条第 2 款,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 

    • 根据抗震规范第 6.1.1 条,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建造于Ⅳ类场地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 □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 

    • 根据抗震规范第 6.1.3 条第 1 款,框架-抗震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

  • □裙房与主楼相连

    • 根据抗震规范第 6.1.3 条第 2 款,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外,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层及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

  •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

    • 根据抗震规范第 6.1.3 条第 3 款,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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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
建筑抗震设防标准
地震影响
场地和地基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